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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创新

日期: 2021-01-04 11:05:37 作者: 车路

乐考网证券从业频道为大家带来“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创新”,总结这部分知识的重点内容,从而帮助考生更加有条理地学习、掌握这部分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内容。

知识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创新

1.突出保护客户资产

(1)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指定商业银行等资产托管机构托管;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办法,对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管理。

(2)明确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性质。条例规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除法定情形外,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以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3)对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的寄送、查询做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可以随时查询有关信息;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寄送客产。

2.防范证券公司进行账外经营做了明确规定

(1)明确规定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应当实名,证券账户应当报备。条例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并应当将其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将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以防止证券公司利用虚假账户进行账外经营。

(2)明确了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信息报送制度。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动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定期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数据。

发现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证监会报告,同时抄报有关监管机构。多渠道的信息报送制度保证了证监会可以及时掌握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及其客户资产的变化情况。

(3)强化了证监会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在保证证监会能够及时掌握证券公司有关信息的基础上,条例规定:证监会应当对各有关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及时发现资金或者证券被违法动用的情况。对证券公司报送的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证监会应当指定专人审核,并制作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字。审核中发现问题的,证监会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以及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管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证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3.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做了具体规定

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1)为了防止股东将不良资产带入证券公司,保证新设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该条例对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做了规定: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是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中必需的非货币财产;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为了防止不良单位或者个人入股证券公司并滥用其股东权利,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利益,条例规定: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以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要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3)为了防止不良单位或者个人幕后操控、规避审批和监管,条例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为了促进新设证券公司人力资源保持良好状况,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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